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

總說明

    本(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列歲入1兆9,856億
4,532萬3,000元,歲出 2兆2,347億6,921萬6,000元,歲入歲出差短 2,491億2,3
89萬3,000元,連同債務還本1,933億9,160萬2,000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 4,425
億1,549萬5,000元,以發行公債3,880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545億1,549
萬5,000元,予以彌平。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臺灣南投、臺中一帶發生百年來最大地震,規
模達芮氏七•三級,造成慘重的災情,中部地區居民不僅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身心與生活也都嚴重受創。震災發生後,政府、民間與宗教團體立即投入救災
與重建行列,為全面搶救及重建受災地區, 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
緊急命令,其第一點規定:「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緩支
之經費,對各級政府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台幣八百
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中央
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前項措施不受預算法及公
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於事後補辦預算。」

    為利救災重建財源之籌措,除依「緊急命令」所訂在 800億元範圍內發行公
債或借款外,經檢討中央各機關本年度預算可移緩濟急之相關經費,並撙節一般
經常性費用及非急要設備購置等 261億2,380萬2,000元,合共籌措1,061億2,380
萬2,000元,可供救災及重建計畫統籌支用。

    在救災及重建方面,除受災戶之慰助金發放由地方政府逕依相關規定辦理外
,公共工程及公共建築之緊急救援、搶修及復建,均由中央各機關依據「天然災
害勘查處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統籌規劃事宜,並針對各級政府所提救
災及重建計畫,以災區迫切需要,確須由政府負擔經費者為原則,按受損嚴重程
度排列優先順序詳加審議,計核列1,061億2,380萬 2,000元。另政府各部門並提
供多項優惠免息及低利貸款,如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 1,000億元、開發基金提
供震災優惠貸款500億元、中長期資金協助地震災區生產事業重建專案貸款100億
元、中美基金協助震災災民宅購建與修繕優惠貸款20億元及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
款 500億元等,以減輕災區民間損失、協助災民與生產事業重建家園。

    另因緊急命令效期屆滿後,重建工作受限於現行相關法規恐影響其推動,本
院爰擬具「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以為銜接,送請 貴院審議,嗣經 
貴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三讀通過,其中有關重建財源籌措部分,除排除預算
法第六十二條與第六十三條對於經費流用限制外,對於緊急命令規定在新台幣八
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則規定繼續適用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補辦預算,爰依預算法第
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編具完成本追加(減)預算案。

    本追加(減)預算案在歲出部分,計編列追減 261億2,380萬2,000元,追加
1,061億2,380萬2,000元,淨計追加800億元,謹將其內容擇要說明如下:

一、追減 261億2,380萬2,000元,係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減中央各機關暫可緩支經
    費,其占原預算比率1.2%,尚較八十七年度審定決算賸餘數382億元,占原
    預算比率 3.1%,以及八十八年度審定決算賸餘數 352億元,占原預算比率
     2.7%為低,顯示所調減經費僅係將年度自然節餘部分予以調減,對施政應
    無重大影響,不致妨礙各機關正常業務之推動,或對原列計畫造成排擠效應。

二、追加1,061億2,380萬2,000元,主要為:
(一)辦理震災受災民眾死亡、重傷及房屋毀損之慰助金,補助受災戶未接受臨
      時屋、國宅或軍營安置者房屋租金補貼,災區危險建築物拆除與廢棄物清
      運等經費341億8,861萬元。
(二)辦理各機關辦公廳舍毀損之整修復建及相關設備購置汰換,災區學校房舍
      補強、拆除或重建及興建簡易教室,各項水利設施重建(如雨水貯蓄設施
      復建、石岡水霸復建工程、大台中地區緊急水源調配工程、簡易自來水復
      建工程及農業用水移用補償、災後水庫搶修復建、河海堤復建工程及草嶺
      堰塞湖緊急防護措施工程等)、公共設施復建、水土保持工程及防汛期前
      優先復建農業工程,省道、縣道、代養鄉道等道路坍方清除、路基缺口整
      修、路面龜裂刨除加封、橋樑隧道搶修復建工程等經費528億6,525萬6,00
      0元。
(三)辦理受災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國宅售價按七折配售之三成差額損失、補助
      人民貸款自購之國宅貸款利率調降四碼之損失、未出售國宅龜裂損壞修復
      與受災國民住宅貸款等優惠措施,補助災區私有歷史建築物因震災受損須
      貸款復建、受災寺廟教堂重建及修復專案貸款利息差額、私立醫事機構重
      建貸款利息及手續費,及受災民眾就醫等經費93億1,407萬8,000元。
(四)辦理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核列之生活、產業及社區重建相關計畫、災區
      已登記土地地籍整理工作、災區三等控制點檢測及補建、災區數值像片基
      本圖及地形圖測製工作、臺中縣太平市東平、烏日鄉下田、霧峰鄉大掘護
      岸、南投縣埔里鎮溪南堤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綠美化等工程,與補助災區
      五縣市辦理圖根點測量工作、災後都市更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受災戶
      重建房屋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等經費56億7,083萬7,000元。
(五)辦理災區各機關資訊系統重建、飲用水水質抽驗、環境消毒、支援流動廁
      所、建築廢棄物堆置場監管與復建工程、各項檢驗設備、機具、儀器之購
      置、整修及提列震災重建準備等經費40億8,502萬1,000元。

    綜上追加(減)預算結果,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仍為 1兆9,856億4,5
32萬3,000元,歲出增為2兆3,147億6,921萬6,000元(較原預算數淨增加800億元
),歲入歲出差短為3,291億2,389萬3,000元(較原預算數淨增加800億元),連
同債務還本1,933億9,160萬2,000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5,225億1,549萬5,000元
,以發行公債4,680億元(較原預算數淨增加800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545億 1,549萬5,000元,予以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