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算籌編經過
  國營事業預算之籌編,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據主
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擬定業務計畫,再依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茲將本年度國營事業計畫總綱、預算收支方針及預算審核經
過,摘要列述如次:

一、依據施政方針、國家建設計畫訂定事業計畫總綱:
  本年度國營事業計畫總綱,係依照本院施政方針所揭示之
貫徹行政革新,加強為民服務,改善投資環境,提昇生活品質
,促成經濟體系之自由化與國際化,提昇國家競爭力,並配合
國家建設及建立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而訂定,作為各國
營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 生產事業:
  1. 配合國內電力需求成長,積極辦理電源開發計畫,規劃
   電力供應結構,輔導民間設立電廠,加強負載管理及機
   組維修,提昇核能電廠營運績效,加強核能安全管理,
   降低線路損失及停電機率。
  2. 配合未來發電用天然氣需求大幅增加,積極掌握液化天
   然氣進口來源,加強控管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輸氣管線
   工程進度,提高供氣能力。
  3. 配合石油產業自由化政策,積極推動企業化經營,加強
   掌握進口原油來源,適時購買國外有利油藏,強化國內
   、外油氣探勘開發計畫之效益評估與加油站經營績效。
  4. 繼續執行造船、造艦業務,加強修船及製機業務,以從
   事多角化經營。
  5. 調整糖業與鹽業經營方向,妥善規劃土地利用,開發高
   附加價值精鹽產品。穩定肥料供應。
  6. 配合航太工業政策,積極產製戰機並推動航太工業中衛
   體系,爭取相關航空產品國際合作開發及生產機會。
  7. 強麻醉藥品稽核及管制,推動藥物濫用防制宣導工作
   ,積極配合反毒活動,繼續推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提昇藥品品質,並研發新產品,機動調節麻醉藥品供
   需,以充分發揮醫療功效。
 (二) 交通事業:
  8. 賡續推動郵件處理自動化;建置郵政二代網路整合系統
   ;有效運用郵政資金,支援國家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
   畫,促進事業發展。
  9. 積極執行亞太電信中心政策之各項配合措施,繼續推動
   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並加速市內、長途、國際電話
   等基礎建設,朝數位化、光纖化、智慧化發展,厚植提
   供各項服務之能力;以客戶需求為導向,普遍提昇服務
   品質與效率,拓展海內外市場,營造發展為國際電信事
   業之有利條件。
 (三) 金融保險事業:
  10.妥善運用各項信用工具,促使貨幣供給額適度成長,並
   維持市場利率於適當水準,以穩定物價,藉以協助經濟
   發展。
  11.配合亞太金融中心計畫,積極改進新臺幣拆款市場,以
   期建立新臺幣利率指標,提昇市場效率;放寬指定銀行
   外匯買賣超額度,改經洽央行後由其自訂,取消銀行國
   外負債限額,改以提存準備金方式管理,以健全外匯市
   場發展。
  12.配合產業發展需要,發揮專業銀行功能,積極開發新種
   金融商品,並檢討營運政策,以擴大市場占有率,提昇
   經營績效。
  13.加強推展存款保險業務,強化金融檢查,健全預警與金
   融機構危機處理制度,積極輔導要保機構穩健經營,以
   維持金融秩序。
  14.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拓展境外國際金融業務,引進
   國際金融商品及操作技巧,重視風險管理,並加強海外
   分支機構之設立、管理及檢查,以促進金融業務自由化
   及國際化。
  15.配合政府社會政策及保險業發展需要,開發新種保險商
   品,提昇服務品質,強化保險市場功能,並加強保險業
   資金運用,協助本國產業及經濟發展。
  16.加強國際保險業互惠合作,拓展國外業務,並引進國外
   再保業者經營技術,增強競爭能力。
  17.積極培訓金融、保險專業人才,深入瞭解總體經營環境
   之變動趨勢,以促進現代化經營,並符合事業發展之需
   要。
  18.促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穩健成長,落實承保作業,達成
   全民納保目的;貫徹保險財務責任,增加保險資金運用
   效益,均衡醫療資源分佈,加強醫療費用媒體申報與保
   險資訊運用,推動預防保健及強化醫療服務,提昇醫療
   服務品質,增進弱勢團體健保權益。
  19.積極推展勞工保險業務,有效運用及管理保險基金;核
   實投保薪資申報,落實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切實
   辦理現金給付作業、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及職業
   病健康檢查;加強稽核工作,提昇服務品質。
 (四) 一般措施:
  20.檢討土地資源利用,支持國家建設。
  21.積極推動民營化工作,訂定進度,專案加強辦理。
  22.厲行行政革新,改進人事管理制度,精簡組織員額,將
   部分事務性工作外包,人員配置與運用力求靈活,嚴密
   控制用人費用,促使用人成本與事業營運績效相結合,
   加強企業勞資倫理觀念,落實現行勞工參與制度,加強
   與員工溝通,促進勞資和諧關係。
  23.積極推行能源節約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強能源
   規劃與污染防治。
  24.加強推動企業化與國際化經營,並輔導經營艱困之事業
   ,增進國營事業相互協調配合,確實發揮整體功能。
  25.繼續支援國防工業,輔導相關工業與衛星工業之發展。
  26.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成果應用,引進關鍵技術,推動生
   產自動化、合理化,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生產力
   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增強競爭能力,擴展海外
   市場,改善製程,創新產品,進行環境保護、能源科技
   及多角化經營之研究,以促進事業發展。
  27.依據各事業特性,研擬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及安全作業標
   準,並應落實員工工業安全與衛生訓練,繼續推動工業
   安全衛生、災害預防及環境保護工作,依規定辦理新興
   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及追蹤,加強污染防治計畫及工業減
   廢之規劃、執行,並積極辦理睦鄰工作,強化與社會大
   眾溝通,以減少環保糾紛,裨益重大工程之加速進行。
  28.健全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嚴密預算執行與績效考
   核,加強辦理內部稽核與會計檢查,防止錯誤與弊端,
   增進管理功能。
  29.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先期規劃與效益評估,考量執
   行能力,核實年度預算編列;切實依照有關規定,委託
   建築師或顧問工程公司等辦理營繕工程之設計監造,並
   慎選信譽可靠、實績顯著之業者,實施嚴密之審查、考
   核及處罰制度,以強化工程品質之管理,切實掌握工程
   進度之執行。
  30.配合事業發展,強化組織及董監事會功能,擴大授權幅
   度,推動各事業自主管理;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
   濟支出,降低成本,提高經營績效,並儘量增加盈餘繳
   庫。
  31.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營運
   與投資所需資金,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籌集為優先。
  32.確實執行責任中心制度,核實部門績效,使績效獎金發
   給與員工績效密切配合,以激勵員工士氣,提高整體經
   營績效。
  33.審慎評估參加民營事業之投資,並加強監督與管理,以
   提高轉投資收益,其已達成原投資目的或與事業產銷營
   運已無密切關係者,應積極檢討讓售,以收回資金。

二、審酌經濟環境訂定預算收支方針:
  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貫徹施政計畫之推行,經審酌
經濟環境,訂定本年度各事業共同之收支方針如下:
 (一) 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
   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積極加強
   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
   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同
   時應本盈餘與其資產維持一合理比例原則,檢討儘量增
   加盈餘繳庫數,至各事業所請由庫增資及彌補虧損,除
   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二) 各事業應切實精簡組織及員額,檢討裁撤或簡併功能不
   彰及業務萎縮部門,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高用人效
   益,降低用人成本。
 (三) 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
   勢,衡酌未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
   因素,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
   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本與費用,核
   實盈餘之估計。
 (四) 各事業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政策,加速辦理民營
   化工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公庫收入。
 (五) 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
   國家建設。
 (六) 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
   年度預算。
 (七) 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
   責任,並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
   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三、依重點管理原則審慎訂定各事業預算目標:
  國營事業預算之審核,依預算編審辦法及有關規定,由各
事業初編,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核,各有關機關並就主管權責範
圍對各項計畫審提意見,送本院主計處彙核整理,約集有關機
關協商後,再提經本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核,據以彙
編綜計表,隨同總預算案,提經本院會議通過後送請 貴院審
議,審核過程甚為嚴謹。其預算之審核原則,係依企業管理理
念,以重點管理為原則,嚴密計畫之審核,妥訂預算之目標,
本年度預算審核重點如次:
(一) 各事業應確實精簡員額,降低用人成本。
(二) 嚴密控制成本與費用,核實訂定各事業盈餘目標。
(三) 事業盈餘,除法令規定或確為應業務需要須予保留者外
  ,應悉數繳庫。
(四) 審慎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效益,按工程進度及執行能
  力核列預算。
(五) 各事業擴充及營運所需資金應儘量自籌,避免國庫現金
  增資。
(六) 移轉民營項目優先核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