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他要點說明
一、國營事業對財政貢獻趨勢分析
  前已述及,國營事業之經營,係以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
人民生活為主要目的,並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提昇經營績效
,增裕國庫之收入。國營事業對財政之貢獻,除分配中央及
地方政府之股息紅利外,尚包括繳納各項稅捐。最近十年,
國營事業對財政之貢獻如下:
年 度 分配中央、地方
政府股息紅利
繳納各項稅捐合 計
78年度決算878億元483億元1,361億元
79年度決算756億元539億元1,295億元
80年度決算676億元689億元1,365億元
81年度決算638億元818億元1,456億元
82年度決算641億元891億元1,532億元
83年度決算893億元969億元1,862億元
84年度決算956億元1,049億元2,005億元
85年度決算965億元1,039億元2,004億元
86年度預算1,244億元1,233億元2,477億元
87年度預算1,068億元1,249億元2,317億元

註:表內分配中央、地方政府股息紅利未包括在總預算收支並列項目。

  近年來,國營事業在財政方面之貢獻,受政府推動國營
事業移轉民營,獲配股息紅利隨同降低;各事業人事費用逐
年增加;部分事業配合政府政策,產品售價未能合理提高(
如砂糖、肥料及電力等)等不利因素影響。然而國營事業在
配合我國政府推動提昇國家競爭力政策下,不斷提昇經營效
率,努力創造盈餘,對於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仍然有著相當
大之貢獻。以本年度預算數分析,分配中央政府股(官)息
紅利為1,019億元,繳納中央政府各項稅捐為1,126億元,合
計 2,145億元。如連同中央政府本年度出售持有中國石油公
司及交通銀行部分股權淨收入 863億元,及臺鹽實業公司依
其財務狀況,配合國庫需要,以其出售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土
地之收入,辦理現金減資繳庫 109億元,共有 3,117億元,占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實質歲入 1兆 1,206億元之比率高達27.82%
,對政府財政收入具有顯著貢獻。

  今後各事業仍當加強管理,進一步提昇經營績效,以努
力充裕政府財政收入。惟隨著更多的國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推
動及我國政府陸續開放國營事業業務之自由競爭,未來國營
事業對財政之貢獻,預期將逐漸下降。

二、民營化工作推動情形
  本院為提昇公營事業經營自主權,提高經營效率,並為
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提昇人民生活品質,爰
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
,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工作。八十年六月「公營事業移
轉民營條例」修正公布後,已陸續完成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
例施行細則、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
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等相關法規之
訂定、修訂承銷制度及放寬公股上市(櫃)標準等工作,對
於健全法制作業,俾利民營化工作之實際執行。國營事業移
轉民營工作之推動,近年來已成為本院之年度施政重點項目
,並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督導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中。

  截至目前,國營事業已完成移轉民營者計有五單位,包
括財政部所屬中國產物保險公司(於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移轉
民營)、經濟部所屬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於八十三
年六月二十日移轉民營)、中華工程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
二十二日移轉民營)、中國鋼鐵公司(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
日移轉民營)及交通部所屬陽明海運公司(於八十五年二月
十五日移轉民營)。另經濟部所屬臺灣機械公司已於八十三
年度編列移轉民營預算,原規劃以出售政府持股方式辦理,
惟因執行困難而改為分廠標售,已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出
售鋼品廠、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出售船舶廠,尚有合金鋼廠及
重機廠待出售,正由經濟部積極辦理中。至經濟部所屬臺灣
肥料公司及財政部所屬中國農民銀行等二單位,亦已於八十
五年度編列移轉民營相關預算,惟依 貴院決議須先向 貴
院財政、預算兩委員會作專案報告後始能處理,經濟部已於
八十五年七月及同年九月將臺灣肥料公司民營化計畫書函請
 貴院經濟、預算聯席委員會,安排專案報告,另財政部亦
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及八十五年七月二度就中國農民銀行民營
化案,函請 貴院財政、預算聯席委員會安排報告時間。本
年度繼續編列移轉民營預算者,為財政部所屬之交通銀行,
如均能順利執行,預計至本年度終了前,將有八單位完成移
轉民營。另經濟部所屬中國石油公司,本年度預計釋出百分
之十五之公股,亦朝民營化目標推動之中。

  除辦理移轉民營作業外,政府並積極促進公營事業具有
獨占性業務之自由化,對於石油、電力電信、郵政等仍具獨
占性之營業項目,將陸續開放民間經營,大幅解除公營事業
所負擔之政策任務,藉由業務之自由競爭,以刺激各事業提
昇經營效率。又政府辦理國營事業移轉民營方式,通常以出
售政府持股方式辦理,各事業基於永續經營原則,在尚未民
營化之前,仍須適度進行與本業有關之固定資產投資或資金
轉投資,藉以提昇獲利能力,健全事業經營體質,以利民營
化工作之推動,且各項投資所需資金通常為各事業自行籌措
,政府未再投入資金,故與民營化政策並不相違。

三、用人費用及提列員工退休金預算編列原則
 (一)用人費用:
    近幾年來,國營事業用人費用持續成長,為免逐年
  膨脹,形成各事業經營上之重大負擔,本院特訂定「公
  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規定各事業
  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考慮營運目標、預算盈餘
  、營業收入及負擔能力等因素,除政策性因素及經營所
  不能控制者外,其用人費用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
  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佔其事業營業
  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自八十二年度預算起,各事業
  用人費用預算之編列,即依上述原則辦理。其年度用人
  費用預算之核算,除政策性因素外,係以當年度預算所
  列營業收入乘以最近三年度平均用人費用比率,核列為
  用人費用總額。在總額內,除按現行待遇標準核列各項
  人事費用外,尚有餘額者,得依本院訂定之經營績效獎
  金核發原則,在最高不超過二.六個月薪資總額範圍內
  ,編列為績效獎金,再有餘額者,於不超過一般公務人
  員調薪幅度範圍內,列為待遇調整經費。

    依前述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各事業如能提昇經
  營績效,增加營業收入,得以編列之用人費用預算將隨
  同提高。又預算所列之用人費用預算,將來實際執行時
  ,如確屬員工努力結果,其決算營業收入及盈餘較預算
  提高,則得按當年度核定之用人費用比率,伸算實際用
  人費用支付限額。以上用人費用預算核列方式,符合一
  般企業經營原則,可以避免用人費用之持續膨脹。

 (二)員工退休金之提列:
    國營事業為照顧其員工退休後之生活,均訂有員工
  退休金支付辦法,其支付退休金之數額及提列退休金費
  用,悉遵照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惟其中退休金之提
  列,除因早期之法令並無強制提撥之規定,且早期國內
  一般會計原則並無嚴格規範外,並受所得稅法第三十三
  條規定職工退休金提撥比率上限之影響,各事業提列之
  退休金普遍存有不敷未來支付員工退休金之情況。

    貴院審議八十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時,曾提出「為允
  當表達各國營事業之經營成果,有關員工退休金之提列
  ,應依成本與收益能配合之會計原則處理,於員工服務
  期間內按期提列」之應行注意辦理事項。本院隨即遵照
  本項指示督促各有關機關檢討改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八十年十二
  月間公布第十八號公報「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明訂
  各企業年度退休金費用之攤提,應依精算結果辦理,以
  前年度提列不足部分,應於員工平均服務剩餘年資內分
  年補提,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並依此公報管理各公開
  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國營事業退休金之提列方式,亦
  隨同上開處理準則加以調整,近年來改進情形如下:

  1. 各事業均秉持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逐年提列退休金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均確實依照該法規定辦理。

  2. 採「課稅盈餘」與「會計盈餘」分開之原則,解決提
   列退休金受所得稅法規定上限比率之影響,使各事業
   得按實際需要攤提退休金費用。

  3. 「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公報實施後,將確實參照該
   規定辦理。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已通函規定,股票
   上市、上櫃公司應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會計年度
   七月制者為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按公報規定攤提退
   休金費用,其餘股票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
   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國營事業退休金之攤提
   ,今後將確實參照上述公報規定辦理。

    近年來,各國營事業年度應負擔之退休金費用,均
  已逐年適度提列,以前年度提列不足部分,亦在各事業
  負擔能力範圍內酌予補提,部分事業並提前適用「退休
  金會計處理準則」公報規定,依精算方式攤提退休金費
  用。全部國營事業,攤提之退休金費用八十三年度決算
  為 188億元,八十四年度決算為 227億元,八十五年度
  決算為 271億元,八十六年度預算為 184億元,八十七
  年度預算為 164億元,配合前述會計準則公報之實施,
  當可逐年補提以解決以往退休金提列不足之問題。

四、國營事業財務報表適用一般會計原則問題
  財務報表旨在表達一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國營
事業從事企業經營,其財務報表之編製,自應依一般會計原
則辦理,惟國營事業屬政府之一部門,必須受預算法、會計
法等法令規定限制,此為與民營企業不同之處。近年來,國
內一般企業適用之會計原則,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結合會計學界及會計師界之共同努力下,陸續訂
頒各項會計處理準則公報,作為一般企業編製財務報表之準
繩,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亦採用上述準則公報,作為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依據。本院主計處為使國營事業財
務報表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俾便於與民營企業
財務報表作比較,並取信於社會投資大眾,以利民營化工作
之推動。近年來,致力推動國營事業財務報表適用一般會計
原則之工作,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即訂定有關會計作業改進
計畫,逐步改進各項作業,並督促各事業依照辦理,其重要
項目如下︰

(一)七十八年十一月完成「國營事業機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
 參考表」之修訂工作,依照一般會計原則,全面檢討改進
 原有損益表、資金運用表、資產負債表等主要財務報表之
 科目、格式與內容。

(二)八十年七月完成會計科目之定義說明,使科目之歸屬更
 為適當,財務報表之表達更臻合理。

(三)八十一年五月舉辦國營事業適用一般會計原則研討會,
 決定除少數因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而難以完全適用一般
 會計原則之項目外,其餘均應依一般會計原則辦理。

(四)八十二年六月賡續檢討修訂資金運用表之科目與定義,
 使其內容更為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十五號公報「現金流量
 表」之規定,使現金週轉情形更為明確。

(五)八十六年度預算起配合預算改進作業,對國營事業轉投
 資成立之國營事業,除參照一般會計原則採權益法評價外
 ,並將分預算以編製合併報表方式併入原投資事業之附屬
 單位預算內,俾更完整表達事業經營之全貌。

(六)隨時配合新訂之會計準則公報,修訂有關財務報表會計
 科目。

  國營事業財務報表之編製,經以上持續改進結果,大多
已符合一般會計原則,但基於預算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仍有少數項目與會計原則未盡相符,有待逐步改進,本院
主計處將於修法時加以檢討。

五、加強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管理
  國營事業移轉民營為政府既定政策,在尚未移轉民營之
前,各事業仍應本企業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增進競爭
能力,俾順利移轉民營。本院主計處為提昇各事業經營績效
,建立員工成本觀念,近年來積極推動各事業實施責任中心
制度,作為各事業內部管理考核之重要工具,並已初具成效
。上述責任中心制度之實施,各事業必須配合組織之調整,
按部門或分支機構設立各類責任中心,授予職權,並課以相
對責任。同時,依各責任中心性質,事先訂定衡量績效之指
標,作為考核之依據,其中有關成本、費用、收益或利潤責
任之考核,即為重要績效指標之一。各事業並應配合責任中
心之實施,妥適修訂經營績效獎金發放辦法,依各責任中心
之實際績效,即按員工對事業之貢獻程度,作為核發績效獎
金之依據,以達成考核與激勵之目標。嗣後,當繼續加強實
施,提昇各事業經營績效。

六、賡續檢討改進國營事業預算編製作業
  政府直接經營之國營事業依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現行預算書表格式及內容,係依據同法第
三十五條規定之營業預算內容及第四十七條 貴院審查營業
預算內容重點,並依照一般會計原則而訂定,已能適切表達
各事業之業務計畫、經營情形、現金流量及財務狀況等重點
,內容尚稱為完備。

  國營事業轉投資成立之國營事業,本年度計有中央銀行
轉投資之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交通銀行轉投資之交通
銀行歐洲公司及郵政總局轉投資之郵政儲金匯業局等四單位
,均為原投資國營事業持有全部資本之轉投資事業,其依預
算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貴院審議八十三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時曾決議:「中央造
幣廠及中央印製廠應於下年度預算起合併編列於中央銀行預
算之內」。依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母子公司應編製合併報表
,但投資公司如非公開發行公司,則不在此限。若子公司之
總資產及營業收入未達母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亦得
不編合併報表。另母子公司業務性質不同者,不宜編製合併
報表,但應將該子公司個別之財務報表作為母公司財務報表
之附件,並予適當之揭露。國營事業中屬分預算之四單位,
其原投資事業非公開發行公司者,計有中央銀行及郵政總局
;原投資事業與被投資事業業務性質不同者,計有中央銀行
與轉投資之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及郵政總局與轉投資之
郵政儲金匯業局等;交通銀行與其轉投資交通銀行歐洲公司
業務雖相近,但交通銀行歐洲公司總資產及營業收入未達交
通銀行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基於上述原因,八十四及八十
五年度各分預算均以附錄方式併入原投資事業附屬單位預算
內加以表達。

  嗣 貴院審議八十五年度預算時,復提出附帶決議草案
:「中央銀行與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應編製母子公司財
務報表,建請研究辦理」。審計部亦於八十四年間函請本院
主計處研究將分預算單位,以編製合併報表方式納入原投資
事業附屬單位預算之內。

  茲經本院主計處會同各事業主管機關研究結果,現行國
營事業中屬母子公司形態者,雖依一般會計原則得不編製合
併報表,惟如予編製合併報表,則有完整表達整體事業營運
及財務狀況之優點,爰自八十六年度預算起,參照 貴院及
審計部意見,採編製合併報表方式辦理。至為便於瞭解個別
事業之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原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個
別之預算編列情形,亦以附錄方式列入附屬單位預算書內,
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