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及說明︰中央銀行

壹、事業概況︰

中央銀行成立於民國十七年,為銀行之銀行,民國三十八年隨政府遷臺後,緊縮組織,大部分業務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民國五十年奉准復業,其主要任務在配合政府施政方針,審度國內外經濟金融動態,適時調節信用,維護國內物價及幣值之穩定,有效運用外匯存底及經理國庫,督導及檢查全國金融業務,並研擬具體之改進措施,以安定金融,健全銀行業務,協助經濟之發展。而該行為因應政府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所需資金對金融市場之影響,並加強金融資訊之掌握,適時採行各項調節措施,以維持金融穩定。

為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該行經本院指定為「發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計畫」之統籌推動單位,自八十四年三月起每月邀集財政部、經建會等相關單位舉行「金融中心分工協調會議」,追蹤辦理進度,以改善發展金融中心之一般條件,另於八十五年五月間分別由產、官、學界組成之「外匯市場小組」及「貨幣及銀行市場小組」等六小組已完成研討發展金融中心之可行方案,併入發展金融中心計畫推動,並循序放寬資金進出限制,預期在八十九年底前,使資金進出完全自由。此外,對於外匯市場、境外金融市場及外幣拆款市場之整體規劃,以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之發展亦按預定進度積極推動,期能圓滿達成任務。

該行為應貨幣發行需要,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轉投資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辦理硬幣及鈔券之鑄造、印製業務,暨回籠作廢鈔券之銷燬工作。該二廠依預算法第十八條規定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由於其資本悉數為中央銀行投資,自八十六年度預算起,採合併報表方式併入該行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就該行本(八十八)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擇要分述如下︰

一、資本總額︰

本年度預算核定資本額為80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50億元,增加250億元,係以該行以前年度提列之法定公積轉帳增資,全部均為中央政府投資。

二、員工人數︰

本年度預算員額核定為2,402人,較上年度預算2,436人,減少34人。其中生產部門1,396人,占58.12%;業務部門761人,占31.68%;管理部門222人,占9.24%;研究發展部門23人,占0.96%。

三、最近五年主要營運項目及其消長趨勢︰(以下各表中84年度決算數環比之計算皆以83年度決算數為100)

(一)營運量︰

營運項目 單位

84年度決算數

85年度決算數

86年度決算數

87年度預算數

88年度預算數

營運量

環比

營運量

環比

營運量

環比

營運量

環比

營運量

環比

放款

新臺幣百萬元

994,696

116.43

932,892

93.79

829,356

88.90

989,826

119.35

855,370

86.42

(平均餘額)

存款

新臺幣百萬元

2,324,550

105.05

2,220,327

95.52

2,206,582

99.38

2,398,673

108.71

2,646,689

110.34

(平均餘額)

發行券幣

新臺幣百萬元

659,557

108.70

680,695

103.20

689,562

101.30

701,622

101.75

726,582

103.56

(平均餘額)

投資

新臺幣百萬元

1,819,078

107.08

1,950,489

107.22

2,026,324

103.89

1,967,167

97.08

2,254,924

114.63

(平均餘額)

(二)平均利率:

營運項目

84年度決算數

85年度決算數

86年度決算數

87年度預算數

88年度預算數

平均利率(%)

環比

平均利率(%)

環比

平均利率(%)

環比

平均利率(%)

環比

平均利率(%)

環比

放款

5.00

107.99

4.83

96.60

4.66

96.48

4.70

100.86

4.59

97.66

存款

4.64

93.55

4.35

93.75

4.03

92.64

4.43

109.93

4.28

96.61

   表中利率之計算,係採加權平均法。八十八年度預算放款平均利率中,除無息之短期墊款外,銀行業融通5.27%為最高,而以存放銀行業3.96%為最低。存款平均利率,除無息之國際金融機構存款外,以儲蓄存款10.49%為最高,其次為銀行業存款4.46%,而以國庫及政府機關存款(含乙種國庫券)1.65%為最低。

 

貳、預算主要內容︰

一、營業收支及損益之預計︰

(一)本年度預算核定營業收入1,7254,9083,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7253,3091,000元,計增加1,5992,000元,約0.01%,較前年度決算數1,6320,7446,000元,計增加934,1637,000元,約5.72%。

(二)營業成本核列1,1694,8085,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2799,0008,000元,計減少1104,1923,000元,約8.63%,較前年度決算數1,1048,2001,000元,計增加646,6084,000元,約5.85%。

(三)營業費用核列208,8528,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32,0114,000元,計減少23,1586,000元,約9.98%,較前年度決算數195,0777,000元,計增加13,7751,000元,約7.06%。

(四)營業收支相抵後,獲營業利益5351,247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222,2969,000元,計增加1128,9501,000元,約26.74%,較前年度決算數5077,4668,000元,計增加273,7802,000元,約5.39%。

(五)營業外收入核列21,4542,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6,8042,000元,計減少5,350萬元,約19.96%,較前年度決算數38,1783,000元,計減少16,7241,000元,約43.81%。

熏蝺~外費用核列7,9903,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3927,000元,計減少1,4024,000元,約14.93%,較前年度決算數7,7219,000元,計增加2684,000元,約3.48%。

蒻蝺~總收支相抵後,獲純益5364,7109,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239,7084,000元,計增加1125,0025,000元,約26.53%,較前年度決算數5107,9232,000元,計增加256,7877,000元,約5.03%。

 

二、盈虧撥補之預計︰

(一)本年度預算盈餘(純益)核定為5364,7109,000元,連同累積盈餘7863,000元,共有可分配盈餘5365,4972,000元,依序分配如下︰

1.繳納所得稅︰除該行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外,轉投資事業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之鑄幣及印鈔盈餘依規定亦為免稅,其餘依法應繳納中央政府所得稅1,4816,000元。

2.法定公積︰稅後盈餘扣除依投資比例隨同轉投資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列之法定公積7,3198,000元及特別公積1,9165,000元外,其餘5353,993萬元,依中央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20%提列法定公積計1070,7986,000元,加計上述隨同轉投資事業提列之法定公積7,3198,000元,共列1078,1184,000元。

3.特別公積:隨同轉投資事業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列特別公積,提列1,9165,000元。

4.官息︰依資本額800億元之5%計算,計40億元,均為中央政府所得。

5.紅利︰本年度分配中央政府紅利3881,0383,000元。

6.未分配盈餘:經以上1.至5.項分配後,餘數為2,9424,000元,主要係依投資比例隨同轉投資事業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未分配盈餘,保留以後年度分配之數。

(二)本年度繳庫官息紅利核列4281,0383,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377,0556,000元,計增加903,9827,000元,約26.77%。

 

三、資金運用(現金流量)之預計:

(一)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7457,3381,000元。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1.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4463,6494,000元,其中現金流入5,6424,7686,000元,包括短期投資淨減1478,443萬元,減少長期投資5,4946,3256,000元;現金流出6,0888,418萬元,包括買匯貼現及放款淨增6832,5319,000元,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淨增2,9175,000元,增加長期投資5,4035,3037,000元,增加固定資產17,6649,000元。

2.上述增加固定資產17,6649,000元,係本年度非計畫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數,包括土地改良物30萬元,房屋及建築5,2335,000元,機械及設備10,0207,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8828,000元,什項設備1,4979,000元。

(三)理財活動之淨現金流出9390,7326,000元,其中現金流入52,117萬元,係其他負債淨增之數;現金流出9442,8496,000元,包括存匯款淨減5613,8026,000元,發放現金股利3829,047萬元。

(四)匯率影響現金流入55,000萬元。

(五)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6342,0439,000元,係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4,6025,8985,000元,較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5,2367,9424,000元減少之數,包括減少現金66,3509,000元、存放銀行同業5429,3451,000元、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買入票券846,3479,000元。

 

四、補辦預算:

該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未及列入當年度預算,而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報經本院核准後,先行辦理,再於本年度補辦預算者,計有下列一項: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金  額

說              明

資產變賣-土地

5,544

台北市政府為應道路興建工程之需要,有償撥用該行萬華區福星段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