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預算之籌編,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由各事業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計畫擬定業務計畫,再依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茲將本年度國營事業預算配合政府施政重點之編列情形、國營事業計畫總綱、預算收支方針及預算審核經過,摘要列述如次:
本院本年度之施政重點,包括持續經濟發展、改善社會治安、提高生活品質、加強文教建設、增進兩岸關係、鞏固國家安全及加速政府再造等。為落實以上施政重點之達成,除由政府各機關全力執行,戮力以赴外,國營事業亦應積極辦理,始能收其成效。本年度各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針對上述施政重點,編列方向如次:
(一)配合推動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為拓展我國經濟遠景,提升國家競爭力,國營事業應積極配合政府發展亞太營運中心計畫之執行。在金融中心方面,將繼續擴大國際金融業務範圍,改進新臺幣拆款市場,循序放寬資金匯出入之上限,並培訓金融人才;在電信中心方面,繼續提升網路品質及服務效率,加速國家通訊基本網路相關建設,賡續推動電信自由化,整合電信資源,開發海內外電信市場。在製造中心方面,將引進關鍵性石化新技術,健全石化產業體系,提升電力設備,改善輸電技術,協助中小企業開發電力產品及技術。
(二)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為政府既定政策,本院並已明定國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時程表,除將積極推動以前年度已編列完成移轉民營預算而尚未執行之臺灣肥料公司、臺灣機械公司及中國農民銀行民營化工作外,本年度並依據民營化既定進度,繼續編列釋出持有之交通銀行股份,使中央政府持股比率降至32.79%,而於本年度內完成民營化;同時並分別釋出中國石油公司及臺灣電力公司18%及10%之股份,使中央政府持股比率分別降至67.00%及56.72%,冀期該二公司能於九十年度順利達成民營化之目標。
(三)運用科技引領國家現代化:為建設臺灣成為科技島,國營事業除將逐年提高研究發展支出占營業收入之比率外,將致力於加強高科技產品及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究,推動電信資訊網路之基礎建設,期以科技建構國家之競爭力。本年度國營事業在科技發展方面之支出共達121億元。
(四)推動公共建設: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為公共投資之一環,本年度投資1,961億元,內容包括電源開發及電力擴充、石油及石油化學開發、各項工業設施、郵政及電信等交通建設,對於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民眾及事業成長,均有貢獻。
(五)健全財政金融:近年來國營事業雖受政府推動民營化減少持股影響,致繳納中央政府之股息紅利隨同降低,惟因各事業加強管理,努力提升經營績效,本年度分配中央政府之繳庫股息紅利,不減反增,達1,079億元,如連同繳納中央政府稅捐1,012億元,及上述推動民營化所得收入1,391億元,可達3,482億元,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總額1兆2,714億元之27.39%,對於充實政府財政收入頗具貢獻。
(六)提升醫療保健服務:中央健康保險局自八十四年成立以來,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健業務,頗具績效,普獲民眾肯定。本年度將再加強預防保健,落實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管理,提升服務品質,改善山地及離島等偏遠地區醫療措施,照顧弱勢族群。
二、配合本院施政方針,訂定事業計畫總綱:
本年度國營事業計畫總綱,係依照本院施政方針所揭示之厲行行政革新,積極為民服務,全力發展科技,增進社會福利,推動經濟自由化、國際化,提升國家競爭力,加速國家現代化,並貫徹執行跨世紀國家建設計畫,及以建設臺灣成為科技中心之亞太營運中心計畫而訂定,作為各國營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生產事業:
1.配合國內電力需求成長及電業自由化與民營化進度,規劃電力事業發展方向,繼續辦理電源開發計畫,並協助民間設立電廠,加強負載管理、核能安全及線路、機組維修。2.配合未來發電用天然氣需求大幅增加,積極掌握液化天然氣進口來源,加強控管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輸氣管線工程進度,提高供氣能力。
3.配合石油產業自由化政策,積極推動企業化經營,加強掌握進口原油來源,適時購買國外有利油藏,強化國內、外油氣探勘開發計畫之效益評估與加油站經營績效。
4.繼續執行造船、造艦業務,加強修船及製機業務,以從事多角化經營。
5.調整糖業與鹽業經營方向,妥善規劃土地利用,開發高附加價值精鹽產品。穩定肥料供應。
6.配合航太工業政策,積極研發、生產各型軍用、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並推動航太工業中衛體系,爭取相關航空產品國際合作開發及生產機會。
7.加強麻醉藥品稽核及管制,積極配合反毒活動,推動藥物濫用防制宣導工作,繼續推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提升藥品品質,並研發新產品,機動調節麻醉藥品供需,以充分發揮醫療功效。
(二)交通事業:
8.推動郵政組織體制改造,賡續推動郵件處理自動化;建置郵政二代網路整合系統;有效運用郵政儲金,支援國家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促進事業發展。
9.推動亞太電信中心計畫,積極因應市場競爭挑戰,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繼續提升網路品質、服務品質與效率;加速電信基礎網路建設,滿足各類電信業者需求,創造多贏之電信自由化環境;整合國內電信資源,開發海內外電信市場。
(三)金融保險事業:
10.妥善調節金融,維持適度之貨幣供給額及市場利率;穩定物價與金融,協助促進經濟成長。
11.配合亞太金融中心計畫,繼續改進新臺幣拆款市場,使拆款利率更具指標性,提升市場效率;擴大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範圍及放寬換匯、遠匯免附交易文件;循序放寬資金匯出入之限制。
12.配合產業發展需要,發揮專業銀行功能,積極開發新種金融商品,並檢討營運政策,以提升經營績效。
13.加強推展存款保險業務,強化金融檢查,健全預警與金融機構危機處理制度,積極輔導要保機構穩健經營,以維持金融秩序。
14.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拓展境外國際金融業務,引進國際金融商品及操作技巧,重視風險管理,並加強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管理及檢查,以促進金融業務自由化及國際化。
15.配合政府政策,提升保險業服務品質,加強資金運用,強化其財務基礎與擴大承保能量,協助本國產業及經濟發展。
16.加強與國際保險業互惠合作,拓展國外業務,並引進國外再保業者經營技術,增強競爭能力。
17.積極培訓金融、保險專業人才,深入瞭解總體經營環境之變動趨勢,以提升服務品質,促進現代化經營,並符合事業發展之需要。
18.促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穩定成長,達成民眾參與、自主經營、改善效率、財務獨立之目標;落實承保作業,輔導未納保者加保;強化量能繳費原則,實踐社會公平;調整保險人之組織體制,提升行政效率;積極推動總額支付制度,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維持財務平衡;落實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管理,加強預防保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照顧弱勢族群;強化保險稽查作業,健全保險醫療資源合理運用,增進內部作業效能,落實業務經營績效。
19.積極推展勞工保險業務,加強催保工作,核實投保薪資申報,確實辦理現金給付作業、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及職業病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有效管理與運用保險基金,強化稽核工作,配合實施失業保險及國民年金制度之規劃,加強勞保給付年金化及相關研究發展與宣導工作,賡續推動保險業務電腦化,提升服務品質。
(四)一般措施:
20.檢討土地資源利用,支持國家建設及產業發展。
21.依核定之民營化時間表,加速民營化工作,並配合進度,編列有關預算。
22.厲行行政革新,改進人事管理制度,精簡組織員額,將部分事務性工作外包,人員配置與運用力求靈活,嚴密控制用人費用,促使用人成本與事業營運績效相結合,加強企業勞資倫理觀念,落實現行勞工參與制度,加強與員工溝通,促進勞資和諧關係。
23.積極推行能源節約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強能源規劃與污染防治。
24.加強推動企業化與國際化經營,並輔導經營艱困之事業,增進國營事業相互協調配合,確實發揮整體功能。
25.繼續支援國防工業,輔導相關工業與衛星工業之發展。
26.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成果應用,引進關鍵技術,推動生產自動化、合理化,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生產力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增強競爭能力,拓展海外市場,改善製程,創新產品,進行環境保護、能源科技及多角化經營之研究,以促進事業發展。
27.依據各事業特性,研擬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及安全作業標準,並應落實員工工業安全與衛生訓練,繼續推動工業安全衛生、災害預防及環境保護工作,依規定辦理新興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及追蹤,加強污染防治計畫及工業減廢之規劃、執行,並積極辦理睦鄰工作,強化與社會大眾溝通,以減少環保糾紛,裨益重大工程之加速進行。
28.健全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嚴密預算執行與績效考核,加強辦理內部稽核與會計檢查,防止錯誤與弊端,增進管理功能。
29.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先期規劃與效益評估,考量執行能力,核實年度預算編列;切實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建築師或顧問工程公司等辦理營繕工程之設計監造,並慎選信譽可靠、實績顯著之業者,實施嚴密之審查、考核及處罰制度,以強化工程品質之管理,切實掌握工程進度之執行。
30.配合事業發展,強化組織及董監事會功能,擴大授權幅度,推動各事業自主管理;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降低成本,提高經營績效,並儘量增加盈餘繳庫。
31.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營運與投資所需資金,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籌集為優先。
32.確實執行責任中心制度,核實部門績效,使績效獎金發給與員工績效密切配合,以激勵員工士氣,提高整體經營績效。
33.審慎評估參加民營事業之投資,並加強監督與管理,以提高轉投資收益,其已達成原投資目的或與事業產銷營運已無密切關係者,應積極檢討讓售,以收回資金。
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貫徹施政計畫之推行,經審酌經濟環境,訂定本年度各事業共同之預算收支方針如下: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積極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營運發生虧損時,應凍結員工調薪,且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結束經營。
(二)各事業應切實精簡組織及員額,檢討裁撤或簡併功能不彰及業務萎縮部門,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未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同時應本盈餘與其資產維持一合理比例原則,檢討儘量增加盈餘繳庫數,至所請由庫增資及彌補虧損,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四)各事業應依核定之民營化時間表,加速辦理民營化工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公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