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強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管理

  國營事業移轉民營為政府既定政策,各機關必須全力以赴,按照民營化既定時程,如期完成。惟在各事業尚未移轉民營之前,政府應積極促進公營事業具有獨占性業務之自由化,對於石油、電力、電信、郵政等仍具獨占性之營業項目,陸續開放民間經營,大幅解除公營事業所負擔之政策任務,藉由業務之自由競爭,以刺激各事業提升經營效率。另一方面,各事業基於永續經營原則,仍應自行籌措資金,適度進行與本業有關之固定資產投資或資金轉投資等,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藉以提升經營績效,健全事業經營體質,以利民營化工作之推動。

  另本院主計處為提升各事業經營績效,建立員工成本觀念,近年來積極推動各事業實施責任中心制度,作為各事業內部管理考核之重要工具,並已初具成效。上述責任中心制度之實施,各事業必須配合組織之調整,按部門或分支機構設立各類責任中心,授予職權,並課以相對責任。同時,依各責任中心性質,事先訂定衡量績效之指標,作為考核之依據,其中有關成本、費用、收益或利潤責任之考核,即為重要績效指標之一。各事業並應配合責任中心之實施,妥適修訂經營績效獎金發放辦法,依各責任中心之實際績效,按員工對事業之貢獻程度,作為核發績效獎金之依據,以達成考核與激勵之目標。嗣後,當繼續加強實施,以提升各事業經營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