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員額及用人費用

()員額精簡情形(詳見圖十四):

  近年來,國營事業為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皆秉持企業化經營理念,積極檢討人力運用狀況,持續減少用人,以提升競爭力。本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員額,除因新增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需增加員額87人外,各事業皆本精簡用人原則,積極裁減員額,共計精簡員額1,870人。總計八十四至八十八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員額,如將移轉民營事業減列之員額,及因機關或基金改制為國營事業撥入增列之員額等外在因素扣除不計,五年來共計精簡員額計16,474人,占八十三年度預算員額之9.83%。

 

(二)用人費用(詳見表三):

  為避免國營事業用人費用持續膨脹,形成各事業經營上之重大負擔,本院特訂頒「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規定各事業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考慮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及負擔能力等因素,除政策性因素及經營所不能控制者外,其用人費用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其事業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自八十二年度預算起,各事業用人費用預算之編列,即依上述原則辦理。其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之核算,除政策性因素外,係以當年度預算所列營業收入乘以最近三年度平均用人費用比率,核列為用人費用總額。在總額內,除按現行待遇標準核列各項人事費用外,尚有餘額者,得依本院訂定之經營績效獎金核發原則,在最高不超過二.六個月薪資總額範圍內,編列為績效獎金,再有餘額者,於不超過一般公務人員調薪幅度範圍內,列為待遇調整經費。

  前述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嚴格規定,各事業必須提升其經營績效,增加營業收入,始得增加用人費用預算之編列,如此可有效限制員工調整待遇與福利支出之增幅,避免超過員工勞動生產力之提升。惟為兼顧實際狀況,在預算實際執行時,如確屬員工努力結果,其決算營業收入及盈餘較預算提高,則亦規定得按當年度決算情形,依核定之用人費用比率,伸算實際用人費用支付限額。此種用人費用預算核列方式,符合一般企業經營精神,可避免用人費用之快速膨脹。

  最近五年度(八十四年度至八十八年度),國營事業用人費用占營業收入比率,已較本院訂頒上開待遇授權基本原則前降低,對於穩定各事業之經營,確有助益。

表三 最近五年用人費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84

85

86

87

88

用人費用

177,184,176

193,546,957

196,702,206

200,825,586

212,804,062

營業支出

166,278,551

181,981,791

184,945,075

188,748,553

200,395,728

資本支出

10,905,625

11,565,166

11,757,131

12,077,033

12,408,334

用人費用占營業收入比率(%)

12.86

12.05

10.63

10.44

10.59

註:84至86年度為審定決算數,87年度為法定預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