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營化工作推動情形

()推動概況:

  本院為提升公營事業經營自主權,提高營運效率,並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藉以提升人民生活品質,爰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工作。八十年六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公布後,已陸續完成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等相關法規之訂定、修訂承銷制度及放寬公股上市(櫃)標準等工作,以健全法制作業,俾利民營化工作之實際執行。國營事業移轉民營工作之推動,近年來已成為本院之年度施政重點項目,並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督導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中。本院除已於八十六年十月完成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之修訂外,刻正針對民營化過程中遭遇之問題,研修「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俟修訂完成後將送請 貴院審議,期使民營化工作之推動更為順利。

  茲將近年來國營事業推動移轉民營之情形,列述如下(詳見表四):

1.已完成移轉民營者: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中華工程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公司、中國鋼鐵公司、陽明海運公司等五家事業及臺灣機械公司之鋼品廠、船舶廠及合金鋼廠等。

2.已編列預算刻正由主管機關積極辦理者:臺灣機械公司之重機廠、中國農民銀行及臺灣肥料公司等三單位。如均執行順利,預計八十七年度終了時,將有八單位完成移轉民營目標。

3.已列有民營化時間者:交通銀行(含交通銀行歐洲公司)、漢翔航空工業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臺鹽實業公司、中國造船公司、中國石油公司、臺灣電力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及榮民工程公司等十單位,分別規劃於九十年度以前移轉民營。

4.至其餘事業,如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麻醉藥品經理處、臺灣糖業公司、中央信託局、郵政總局(含郵政儲金匯業局)等十單位,五年內仍暫維持公營型態,另勞工保險局依該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其組織將重行調整,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八十六年七月間函送 貴院審議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亦將改為公辦民營型態。

(二)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國庫釋股情形

1.釋出國營事業持股者,計有:

ぇ釋出中國石油公司18%之股份,計23.40億股(釋股後中央政府持股比率降為67%)。

え釋出臺灣電力公司10%之股份,計33億股(釋股後中央政府持股比率降為56.72%)。

ぉ釋出交通銀行18.21%之股份,計3.28億股(釋股後中央政府持股比率降為32.79%),並完成民營化。

お釋出中國農民銀行1.43%之股份,計0.15億股(釋股後中央政府持股比率降為40.29%)。

表四 八十八年度國營事業民營化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釋股後中央政府持股(%)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

歲入部分

歲出部分

資本收回

股價超過成本收入

合計

釋股

費用

員工權益補償

合計

釋出中油公司股份18%,計23.4億股

67.00

23,400,000

39,960,180

63,360,180

570,200

570,200

釋出臺灣電力公司股份10%,計33億股

56.72

33,000,000

24,486,000

57,486,000

517,374

517,374

釋出交通銀行股份18.21%,計32,778萬股

32.79

3,277,800

14,645,131

17,922,931

108,179

752,763

860,942

釋出農民銀行股份1.43%,計1,5440,724

40.29

154,408

246,980

401,388

1,827

136,838

138,665

合     計

59,832,208

79,338,291

139,170,499

1,197,580

889,601

2,087,181

2.已民營化之事業繼續編列釋股預算者,計有:

ぇ釋出中國鋼鐵公司5.1%之股份,計3.8億股。

え釋出中國產物保險公司12.36%之股份,計4,000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