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營業部份)總說明

 

 我國政府推動經濟發展,係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結合
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致力於促進經濟成長,穩定物價,富裕民
生,歷年已累積厚實經濟力量,奠定國家現代化基礎。而政府之
力量,主要來自公共建設投資及公營事業投資兩方面。國營事業
係由中央政府主導經營之公營事業。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
定,國營事業係指由(1)中央政府獨資經營者,(2)依事業組織特別
法之規定,由中央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3)依公司法之規定,
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中央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國營事業之設立,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係以發展
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又依同法第四
條規定,國營事業必須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
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裕國庫收入。

  歷年來,國營事業之經營,均係秉持上開設立目的及經營方
式,配合政府政策,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平價供應能源,有效調
節物資與金融,維持物價穩定,增加就業機會,充裕財政收入,
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確有其重要之貢獻;惟目前世界經濟處於高
度競爭狀態,為因應開放競爭之壓力與衝擊,政府正積極推動國
營事業民營化,以增進事業經營自主權,提高其經營績效,冀期
各事業能脫胎換骨,轉換體質,締造民間企業之高效率與高競爭
力,使國家競爭力進一步提升。

  過去一年中,亞洲爆發金融風暴,對亞洲金融及經濟安定影
響深遠,國內經濟在消費及投資帶動下,經濟仍維持穩定,且有
相當之成長,足以證明政府歷年來採取穩健之財政與金融政策極
為正確。而在此一期間,國營事業對穩定國內經濟及金融亦扮演
了重要角色,有著重大的貢獻。展望未來,國外經濟受全球景氣
下滑及貿易量趨緩影響,預期成長率將下降,國內經濟在預期民
間消費與投資增加之情形下,經濟仍可維持中度成長。而國營事
業之經營,預計本(八十八)年度之產銷營運目標,亦較上年度
多有成長。

  國營事業係預算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之營業基金。依
同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又依同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本院主
計處應就各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中央政
府總預算案提報本院會議通過後,送請 貴院審議。本綜計表即
係依此規定,並按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營業預算內容,彙編而
成。至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係以編製合併報表方式,併入各
原投資事業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本年度國營事業機構共有二十五單位(詳見圖一)。其中編
列附屬單位預算者二十一單位,包括屬行政院主管者,計中央銀
行一單位;屬經濟部主管者,計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單位;屬財政部
主管者,計中國輸出入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
託局、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
六單位;屬交通部主管者,計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等二單位;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者,計榮民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單位;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者,計勞工
保險局一單位;屬行政院衛生署主管者,計麻醉藥品經理處、中
央健康保險局等二單位。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者四單位,
包括中央銀行轉投資之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二單位,交通銀
行轉投資之交通銀行歐洲股份有限公司一單位,及郵政總局轉投
資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單位。

  上述二十五單位中,包含本年度增列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工程事業管理
處改制成立)一單位,以及以前年度已編列移轉民營預算,而尚
未執行完成之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國農民銀行等三單位。上述三個以前年度已編列完成移轉民營
預算,而尚未執行之單位,以及本年度內預計完成民營化之交通
銀行,倘能於本年度終了前順利完成民營,則於各該事業自移轉
民營之日起,附屬單位預算應即停止執行,並辦理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