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根據統計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與行政院核
定之「中華民國第三期統計發展中程計畫」規定辦
理。
二、調查目的及用途:本調查旨在從長期觀察臺灣地區
15歲及以上國民對鄰里(社區) 參與及信任、社團
及社會活動參與概況、從事志願性服務工作及捐獻
情形,以明瞭國人對社會參與及關心程度與其變遷
狀況,調查結果將提供下列用途:
㈠供為政府研擬社會相關政策及民間推展公益活動
規劃之參據。
㈡建立觀察社會發展趨勢之時間數列資料,提供各
界應用。
㈢提供編製社會指標之參考。
三、調查區域與對象:
㈠調查區域範圍:以臺灣地區為區域範圍,包括臺
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㈡調查對象範圍:以居住於臺灣地區內之普通住戶
之戶內本國籍15歲及以上民間人口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本調查之主要問項如下:
壹、基本概況 |
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工作情形、個人全年收入、住宅類型。 |
貳、鄰里(社區)參與及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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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鄰居的滿意程度、對鄰里(社區)事務的參與、對社區居民及鄰里信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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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社團及社會活動參與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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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社團的類型及目的、社團事務運作及相關活動、參加非營利性社會活動及參與途徑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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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志願性服務工作參與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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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志願性服務工作之類型、動機、管道、服務時段及收穫;未參與志願性服務工作之原因及未來參與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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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捐獻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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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營利團體的對象之捐獻金額、主要捐款途徑及原因、對家庭或個人捐獻之情形、捐血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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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賴與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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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信任之程度、感受快樂的程度、身體健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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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查資料時期:
㈠靜態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為準
㈡動態資料時期:以表列時間為準。
六、調查實施期間: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一日止;調查審表工作則於民
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完成。
七、抽樣設計與推估:
㈠抽樣母體:以臺灣地區戶籍登記資料為母體。
㈡樣本數目:抽出一萬三千戶,約四萬個樣本人
口。
㈢抽樣方法:採「分層二段系統抽樣法」,第一段
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樣本單位為住戶,由本
處自臺灣地區戶籍登記母體資料檔內抽出。
㈣母體推估:採比例估計法估計母體特徵值,人數
部分並按性別、年齡別戶籍統計總人口數修正。
八、調查方法: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九、試驗調查:為測試問項之適切性及調查流程規劃之
可行性,選定試查縣市及村里,隨機抽出試查戶,
並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十、資料處理方法: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
配合進行。
㈠電腦處理部分:包括調查表資料之登錄、檢誤更
正及結果表之印製等工作。
㈡人工整理部分:包括調查表之審核、檢誤、統計
分析等工作。
十一、結果表式:依據調查項目基本特性,採相關程度
高者交叉分類編製統計結果表。
十二、實施進度:
㈠規劃設計工作:民國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四
月。
㈡試驗調查: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完成。
㈢抽樣與編冊工作: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底前完成。
㈣調查表件及紀念品分送: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中旬
前完成。
㈤調查講習: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下旬辦理。
㈥實地調查: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㈦調查督導: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㈧審核與彙送: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審核完
竣彙送本處。
㈨統計結果之分析編報: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底以前
完成。
㈩編印報告: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底前編印完成。
十三、分析報告:
㈠結果統計分析:依據調查主題撰擬提要分析,並
摘陳重點發布新聞。
㈡報告編布與供應:根據調查結果編製之統計表及
提要分析,輯成「臺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報
告-社會參與」,分別以報告書及電子儲存媒體
等提供各界應用。
十四、辦理機關與工作劃分:
㈠主辦機關:由本處負責調查之策劃、推動、資料
整理、統計分析及報告編印等工作。
㈡協辦機關:由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及臺灣
省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負責調查人員遴選與訓練,
並執行調查及審核工作。
十五、調查工作考核:本調查工作辦理完竣後,對各級
調查人員之工作成績將併入基層統計調查網之年
終考核。
十六、調查經費及來源:本調查所需經費計新台幣
4,510,000
元,由本處專案抽樣調查計畫之國富
及社會調查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