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根據統計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與行政院核

  定之「中華民國第三期統計發展中程計畫」規定辦

  理。
二、調查目的及用途:本調查旨在從長期觀察臺灣地區

  15歲及以上國民對鄰里(社區) 參與及信任、社團

  及社會活動參與概況、從事志願性服務工作及捐獻

  情形,以明瞭國人對社會參與及關心程度與其變遷

  狀況,調查結果將提供下列用途:
  ㈠供為政府研擬社會相關政策及民間推展公益活動

   規劃之參據。
  ㈡建立觀察社會發展趨勢之時間數列資料,提供各

   界應用。
  ㈢提供編製社會指標之參考。
三、調查區域與對象:
  ㈠調查區域範圍:以臺灣地區為區域範圍,包括臺

   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㈡調查對象範圍:以居住於臺灣地區內之普通住戶

   之戶內本國籍15歲及以上民間人口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本調查之主要問項如下:

壹、基本概況

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工作情形、個人全年收入、住宅類型。

貳、鄰里(社區)參與及信任

對鄰居的滿意程度、對鄰里(社區)事務的參與、對社區居民及鄰里信任之情形。

參、社團及社會活動參與概況

參與社團的類型及目的、社團事務運作及相關活動、參加非營利性社會活動及參與途徑之概況。

肆、志願性服務工作參與概況

參與志願性服務工作之類型、動機、管道、服務時段及收穫;未參與志願性服務工作之原因及未來參與之意願。

伍、捐獻概況

對非營利團體的對象之捐獻金額、主要捐款途徑及原因、對家庭或個人捐獻之情形、捐血概況。

陸、信賴與感受

對人信任之程度、感受快樂的程度、身體健康情形。

五、調查資料時期:
  ㈠靜態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為準
  ㈡動態資料時期:以表列時間為準。
六、調查實施期間: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一日止;調查審表工作則於民

    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完成。
七、抽樣設計與推估:
  ㈠抽樣母體:以臺灣地區戶籍登記資料為母體。
  ㈡樣本數目:抽出一萬三千戶,約四萬個樣本人

   口。
  ㈢抽樣方法:採「分層二段系統抽樣法」,第一段

   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樣本單位為住戶,由本

   處自臺灣地區戶籍登記母體資料檔內抽出。
  ㈣母體推估:採比例估計法估計母體特徵值,人數

   部分並按性別、年齡別戶籍統計總人口數修正。
八、調查方法: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九、試驗調查:為測試問項之適切性及調查流程規劃之

  可行性,選定試查縣市及村里,隨機抽出試查戶,

  並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十、資料處理方法: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

  配合進行。
  ㈠電腦處理部分:包括調查表資料之登錄、檢誤更

   正及結果表之印製等工作。
  ㈡人工整理部分:包括調查表之審核、檢誤、統計

   分析等工作。
十一、結果表式:依據調查項目基本特性,採相關程度

   高者交叉分類編製統計結果表。
十二、實施進度:
  ㈠規劃設計工作:民國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四

   月。
  ㈡試驗調查: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完成。
  ㈢抽樣與編冊工作: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底前完成。
  ㈣調查表件及紀念品分送: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中旬

   前完成。 
  ㈤調查講習: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下旬辦理。
  ㈥實地調查: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㈦調查督導: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㈧審核與彙送: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審核完

   竣彙送本處。
  ㈨統計結果之分析編報: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底以前

   完成。
  ㈩編印報告: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底前編印完成。
十三、分析報告:
  ㈠結果統計分析:依據調查主題撰擬提要分析,並

   摘陳重點發布新聞。
  ㈡報告編布與供應:根據調查結果編製之統計表及

   提要分析,輯成「臺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報

   告-社會參與」,分別以報告書及電子儲存媒體

   等提供各界應用。
十四、辦理機關與工作劃分:
  ㈠主辦機關:由本處負責調查之策劃、推動、資料

   整理、統計分析及報告編印等工作。
  ㈡協辦機關:由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及臺灣

   省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負責調查人員遴選與訓練,

   並執行調查及審核工作。
十五、調查工作考核:本調查工作辦理完竣後,對各級

   調查人員之工作成績將併入基層統計調查網之年

   終考核。
十六、調查經費及來源:本調查所需經費計新台幣

   4,510,000 元,由本處專案抽樣調查計畫之國富

   及社會調查預算項下支應。